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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保服务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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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我们平时缴纳“五险一金”中的一险,相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被人们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一部分原因是从业人员对几个月的职位空档期持不在乎的态度,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不清楚失业保险金该如何申领。下面是社保代缴平台人人保以天津为例为大家整理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待遇标准,希望能对暂时失业的朋友有所帮助。

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业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道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3、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4、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61日后(含6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61日后(含6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只是国家社保政策对暂时失业人员的一种生活保障性措施,并不是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就业培训,寻找新的从业方式才是生活保障良策。最近,人人保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今年7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又涨了,由每月1850元调整为19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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