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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社保服务 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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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最大,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随之大幅提升,这也是吉林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
  据了解,此次是吉林省第二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待遇标准,是统筹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我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做出的科学决策,是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的惠民之举,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力增强了我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在工伤保险领域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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