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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江苏省医保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规定,医保家庭共济对象由直系亲属扩展至近亲属,在原配偶、父母、子女的基础上,新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5类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