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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2016-12-22“上下班途中”是工伤保险中最难界定的,一个“合理的时间”、一个是“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2016-12-16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2016-12-16深证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的政策解答
2016-12-14《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第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为方便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并进一步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的口径,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委托你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视同参保事宜进行审批。
2016-12-1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6-12-12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2016-12-12从2016年7月开始,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正式调整,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市社保中心公布,工伤保险费率下降后,在准备阶段单位多缴的保险费可抵充。
2016-08-08尽管两类险种存在本质区别,意外伤害险不能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产品,但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限制企业为员工参保意外伤害险,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因为这样可以进一步分担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
2016-08-04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