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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上海市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6医保年度标准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
2017-04-12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按照国家医改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2017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标准作部分调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2017-04-07各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部门共同研究,梳理出42项适合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项目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项目,形成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并对应每个服务项目,制定了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2017-02-27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02-27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2017-02-27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2017-02-27上海市镇保制度将停止执行 相关参保人员纳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2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决定》。
2017-02-27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2017-02-27为了保障基本医疗,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就医,减少浪费,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2017-01-11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4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12-29